病假工资的一般规定是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然而有些地区也会对病假工资的计算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企业在计算病假工资时最好是先看公司所在地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没有的话再依据上述一般性的规定计算。
比较特殊的是上海,需要特别注意一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规定,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李某是上海某公司员工,因病请了一段时间病假。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给李某发放病假工资。李某认为不合理,要求公司按照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双方产生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应当首先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来确定病假工资基数。由于劳动合同有约定,就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而不是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公司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规定,李某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某在一家企业工作,企业所在地没有关于病假工资的特别规定。张某请病假后,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病假工资。张某对此有疑问。
在此情况下,企业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当地没有特殊规定,依据一般规定,企业发放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的病假工资是合理合法的。张某在了解相关规定后,应当理解企业的做法。如果对病假工资仍有不同看法,可以进一步与企业沟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