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不需要证明人。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现场没有其他目击者。李某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以没有证明人为由拒绝。李某通过提供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记录等证据,最终成功认定为工伤。
张某在去亲戚家的路上发生意外受伤,其认为这属于上下班途中,要求认定工伤。但经调查,其路线并非从住所到工作区域的必经路途,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条件,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
在实际案例中,即使没有直接的证明人,劳动者也可通过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工伤情况。如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就医记录等。同时,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判断,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如果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劳动者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