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既遂的量刑具体如下:
1、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多件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甲某在负责武器装备供应工作时,因疏忽大意未严格检验,将一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提供给了部队,后在军事行动中这批不合格武器装备出现故障,导致部分士兵受伤,造成了严重后果。
乙某作为某军事装备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在明知部分装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将其提供给军队,最终导致了重大的安全事故,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
在上述案例中,甲某的疏忽大意构成了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因其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乙某明知装备不合格仍予以提供,其行为性质更为恶劣,且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于此类危害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行为的严厉惩处,以维护国家军事力量的正常运转和保障士兵及人民的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