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一:王某长期生产并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金额达 15 万元。最终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李某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涉案金额 30 万元。经审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被处以相应罚金。
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案件中,关键在于准确认定销售金额以及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进行审判。对于此类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同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