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如下:
1、因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是指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案例一:某官员因严重贪污受贿,涉案金额极其巨大,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被决定终身监禁。在其犯罪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肆敛财,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二:一名公职人员在长期工作中,多次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经审判后因符合相关条件而被适用终身监禁。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对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终身监禁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的。这彰显了法律对于此类严重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的态度,也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同时也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必须要坚守法律底线,廉洁奉公,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措施的运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于严重职务犯罪的惩处体系,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