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不可以叠加。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案例一:甲在 10 年前实施了一项法定最高刑为 8 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之后一直未被发现,10 年后即使发现了该犯罪行为,也不能再对其进行追诉。
案例二:乙在 25 年前犯下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行,但在 25 年后才被察觉,此时若要追诉则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刑事辩护中,追诉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兼顾了社会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对于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追诉期限,这是为了避免无限期地对过去的行为进行追究,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在具体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追诉时效的规定,判断案件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同时,对于那些虽然超过追诉时效但认为必须追诉的特殊情况,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司法的公正和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