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一:小张与公司就劳动关系的确认产生分歧,双方协商无果后,小张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和裁决。
案例二:李某因被公司辞退而与公司产生争议,李某认为辞退不合理,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该部门对这起争议予以受理。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上述列举的各类争议时,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寻求帮助和裁决。劳动仲裁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争议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秩序。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诉求,及时提交相关证据,以便劳动仲裁部门能准确、高效地处理争议。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尊重法律和劳动者的权益,积极配合仲裁程序,共同推动争议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