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在某化工企业工作,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单位欲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甲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异议,最终单位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乙是一家公司的老员工,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公司却以经营困难为由要与乙解除劳动合同,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公司的解除行为无效。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保护是明确且严格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