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录项目变更可以改专利名称。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案例一:A 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发现专利名称已不能准确体现其技术特点和应用领域,于是通过著录项目变更成功修改了专利名称,使该专利在市场推广和技术合作中更具针对性和优势。
案例二:B 个人的一项专利,由于最初命名较为宽泛,在涉及一些具体业务时产生了混淆,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顺利更改了专利名称,为其专利的价值提升和运用带来了积极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明确规定了著录项目变更可以改专利名称,这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这样既能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能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同时,这也提醒权利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时,要谨慎考虑专利名称等各项信息,尽量避免后续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成本。但如果确实需要变更,也要依法依规进行操作,以维护自身权益和专利制度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