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表现形式: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王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 50 万元用于投资生意,但李某对此并不知情。后两人离婚,张某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该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李某不知情也未追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期间,但并非所有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都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案例中王某的借款用于个人投资生意,李某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提醒大家,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赵某和孙某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超市,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 30 万元。后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对于该笔贷款,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审理时,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判决两人共同偿还该债务。
这个案例很典型地体现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赵某和孙某共同经营超市所产生的贷款,是为了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双方都对此认可,所以该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承担。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是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