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躲着不见是可以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对方不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乙因某些原因一直躲避甲,甲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乙始终未出现,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和事实后,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二:丙的配偶长期躲着不见,丙向法院起诉离婚。尽管对方未到庭,但法院根据丙提供的证据,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最终作出离婚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故意躲避不见,另一方通过诉讼离婚是合法且可行的途径。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和提供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即使对方不出庭,法院也会依法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平,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恰当的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涉及到诸多法律和情感问题,当事人在决定和行动时应慎重考虑,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