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被开除不给工资劳动局是可以管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扣劳动者工资的,但是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结算工资时予以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小张是某公司员工,因多次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公司拒绝支付其当月工资。小张向劳动局投诉,劳动局介入调查后,认定公司的做法违法,责令公司依法支付小张工资。
在这起案例中,公司以员工违纪为由开除员工本无可厚非,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员工存在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扣除工资也有相应的限制和标准,而不是随意克扣。公司的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局的处理是恰当且合理的,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小李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公司遭受一定损失,公司以此为由开除小李并扣除全部工资。小李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以弥补损失,但不能扣除全部工资,裁决公司向小李支付一定金额的工资。
此案例中,小李虽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公司在处理时不能过度。法律对于扣除工资有明确的规定和界限,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劳动仲裁庭的裁决是正确的,既考虑了公司的损失,也保障了小李获得应得工资的权利,做到了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