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贪污罪的情形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一:某国企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单位的公款私自转入自己的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涉案金额巨大,最终被依法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公职人员在负责一项公益项目时,通过伪造文件和数据等手段,骗取了大量的公益资金,并将其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案例一中的国企领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符合贪污罪的各项要素。案例二中的公职人员同样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符合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必将予以严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同时也提醒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