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私财物罪的规定: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案例一:张某在某公司担任财务人员,与外部人员李某勾结,利用张某职务便利,共同将公司大量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最终两人均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王某为某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该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赵某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经审查,王某在其中起主要作用,遂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定罪。
在上述案例一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公私财物罪中关于共犯论处的规定,其勾结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也提醒公司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在案例二中,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一规则得到了准确应用。对于这种不同身份人员勾结作案的情况,法律明确了定罪标准,以确保公正处理。这告诫人们,无论身份如何,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