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与分居多久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双方不分居也是可以起诉要求离婚的。
起诉离婚后,法院确认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是会准予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A 先生与 B 女士结婚多年后感情逐渐不和,A 先生搬离共同住所开始分居。B 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B 女士提供了双方分居的相关证据,以及其他能证明感情破裂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C 先生和 D 女士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C 先生外出打工并与 D 女士长期分居。D 女士起诉离婚,C 先生不同意,声称分居时间未达到规定。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矛盾冲突和感情现状,最终还是判决准予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分居时间虽然是一个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法院会综合各种情况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如上述案例,即便分居时间可能未完全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但结合其他因素足以认定感情破裂时,法院依然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同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与分居及感情状况相关的证据,这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的综合考量,以实现公平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