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房屋财产的分割:以双方协商房产分割为优先原则,协商不成的,如果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如果已经取得所有权且登记于一方名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李先生和张女士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双方对于婚后购买但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房产分割存在争议。该房产购买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法院经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该房屋由李先生使用,待房产所有权明确后,再行处理分割事宜。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房产所有权状态不明确,不宜直接判决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先确定使用人,这既保障了双方在房产处理过程中的权益,也避免了因所有权不明确而导致的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这也提醒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的处理要尊重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王某和赵某离婚时,一套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产已取得所有权。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该房产归王某所有,同时王某需按照房产价值对赵某进行合理补偿。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规定。在房产已取得所有权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判决,既保障了房产登记一方的权益,也兼顾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对于离婚双方来说,在面对房产分割问题时,应理性对待,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