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来源于股份所有权的的转让,股份的交付是股份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就是说获得了股权,就获得了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其去世后,其子女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继承甲的股东资格。但公司其他股东以公司章程中未明确规定可以继承为由拒绝。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司章程未作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甲的子女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在这个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尽管公司章程可能没有明确提及,但法律赋予了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公司和其他股东不能随意剥夺。这也提醒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等重要事项应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继承人在主张权利时,要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乙通过受让他人的股份而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在股份交付过程中出现争议,对方声称未完成交付。乙则主张自己已实际取得股权,应具备股东资格。后经调查和审理,根据相关证据确定了股份的实际交付情况,从而认定乙是否取得股东资格。
此案例突出了股份交付对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键作用。在股份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明确和规范交付的程序与证据留存,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对于股东而言,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就需要重视每一个环节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完整性。而对于公司来说,也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规范股份的转让和股东资格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