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1、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放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2、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3、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1、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2、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A 省某国有企业计划设立公司并发行 A 股股票,该事宜由 A 省财政(国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审批。
B 市一国有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其股权发生了因司法冻结引起的变动,该情况也由当地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处理。
在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中,明确职能划分至关重要。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对于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 A 股股票等事宜具有直接的管理职能,这确保了相关工作能在地方层面得到有效监管和推进。而对于涉及更复杂、重大的事项,如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以及特定情况下地方股东单位的行为需报财政部批准,这种分层管理机制有利于保障国有股权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也能适应不同情况的具体需求。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以确保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