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缴费义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费用。
二、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义务。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是实现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必经途径,所以专利权人应努力履行这一义务。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一:甲是某专利的专利权人,但长期未缴纳相关费用,导致其专利面临失效风险。后经提醒才意识到缴费义务的重要性,赶紧补缴费用才得以维持专利。
案例二:乙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却一直未积极实施,导致该技术未能得到有效推广,浪费了专利的价值。
在专利权人的义务中,缴费义务是确保专利有效性的基础,专利权人切不可忽视。若不按时缴费,可能使专利失去保护,前期的研发投入也将付诸东流。而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义务,对于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专利权人应积极行动,让专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不仅是自身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行业的创新发展。同时,对于法律规定的各项细则,专利权人应熟知并严格遵守,以保障自身权益和专利的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