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A 公司对 B 公司负有多项相同种类的债务,在清偿时未作指定。其中部分债务已到期,部分未到期,且有部分债务有担保,部分无担保。在这种情况下,A 公司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且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明确清偿顺序至关重要。就如上述案例,当债务人面临多种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法律规定了具体的优先履行规则。这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债务的清偿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若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有争议,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以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C 个人向 D 个人借了多笔相同种类的债务,都没有担保。其中一些债务先到期,一些后到期。C 在清偿时没有指定,那么他应该优先偿还先到期的那些债务。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数项债务均无担保且到期时间不同时,优先履行先到期的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的。这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方面的考量。在实际生活中,各方当事人都应清楚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避免因清偿顺序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律师会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