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上大学且年满18周岁的,向父母主张学费生活费的,父母对此没有法定义务。但父母有能力并愿意继续支付的,法律不予干涉,
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小张已经年满 18 周岁且在上大学,他要求父母继续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但父母认为自己已没有法律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小张父母确实没有法定义务再支付其学费和生活费,除非父母自愿。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具体范围,而小张已成年且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情形。如果父母拒绝支付,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合理合法的。
小李在 18 岁后进入大学,以自己还在上学为由要求父母承担学费和生活费用。父母虽有能力支付,但表示不愿意。
这里小李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虽然父母有能力,但他们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支付。法律不会强制父母对成年且不属于特定情形的子女承担学费和生活费的义务。小李应当认识到自己已成年,需要逐渐培养独立生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