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防范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积极调查转让的债权是否是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债权人是否通知了债务人;以及债权人是否依法办理了债权的转移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A 公司将对 B 公司的债权转让给 C 公司,但未通知 B 公司。后 C 公司向 B 公司主张债权时,B 公司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履行。
另一个案例是,D 从 E 处受让债权,后发现该债权存在法律瑕疵,根本无法实现。
在第一个案例中,A 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未依法通知债务人 B 公司,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C 公司的权利行使因此受到阻碍。这提醒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定要确保债权人已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导致受让目的落空。在第二个案例中,D 受让债权前未进行充分调查,致使自身利益受损。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前积极调查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等关键信息,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切不可盲目受让,务必做到谨慎审查、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