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债权也是或然债权中的一种。
附条件债权是指以未来发生与否无法预料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生效或消灭的请求权。附条件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债权与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两种。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指条件成就前债权虽已有效成立,但尚不发生效力,即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熟时发生效力,故称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是指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即告消灭的债权,也即债权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条件的成就而失去法律效力,故称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案例一: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若乙在一年内达到特定业绩标准,则甲需向乙支付一笔款项。在这期间,乙积极努力工作,但甲却故意设置障碍试图阻止乙达成业绩标准。最终乙通过其他途径克服困难达成了标准。
案例二:丙与丁约定,若丁能在三个月内通过某专业考试,则丙给予丁相应奖励。然而丁通过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取考试答案并通过了考试。
在案例一中,甲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甲需履行向乙支付款项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法律旨在保护乙的合法权益,防止甲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
在案例二中,丁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条件不成就,丙无需给予丁奖励。这体现了法律对民事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维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