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并不是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否变更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孩子由张某抚养,但李某长期不给抚养费。张某以李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经法院审查,李某确实存在长期不支付抚养费且对孩子关心甚少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将抚养权变更给张某。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后王某身患重病无法继续照顾孩子。赵某知晓后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鉴于王某的身体状况,且赵某有抚养能力,依法变更了抚养权。
在现实生活中,抚养权的变更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不给抚养费虽然不是直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但可能成为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一方长期不给抚养费且对孩子不管不顾,这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可能会支持变更抚养权。同时,当出现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等法定情形时,另一方也有权提出变更抚养权,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和裁决。当事人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