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幅度的规定: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多次减刑,最终实际执行刑期为 6 年。
乙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在狱中积极改造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获得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 13 年。
在刑事辩护中,减刑幅度的规定是非常明确且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实际服刑期限,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罪犯改造和悔罪表现的认可与激励。在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需仔细研究被告人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尽力为被告人争取合理的减刑幅度。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审核和裁定减刑,确保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