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甲向乙出借 10 万元,约定年利率为 20%,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乙仅偿还了本金,拒绝支付利息。甲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仅支持按照合法利率计算的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可以看出,对于借款利息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红线的。虽然甲乙双方有约定,但该约定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所以不能得到全部支持。这也提醒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约定利息时,务必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丙向丁出借 5 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 10%,未超过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款到期后,丁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丙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丁应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
此案例中,丙和丁约定的利息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法院给予了支持。这充分体现了法律保护合法借贷关系中双方的权益,只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约定,都应得到遵守和执行。同时也警示借款人,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