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要满足以下条件: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一:甲因涉嫌盗窃被警方通缉,在逃亡过程中经过深思熟虑,决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
案例二:乙在犯罪后一直藏匿,但听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控制。
在上述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均符合自首的条件。甲在尚未归案前主动投案,体现了其意志决定,且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并置于警方控制之下。乙同样也是在未被抓捕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承认犯罪,自愿接受控制。自首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也给予了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犯罪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自首的意义和价值,积极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同时,司法机关在认定自首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确保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