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我们要明白的法律常识如下:
1、继承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
2、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不存在有效遗嘱和遗赠协议的,方能适用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适用,事后需要以其他形式再立遗嘱)。其中后四种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不能有利害关系,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律师见证)参与。
4、继承权男女平等。
5、丧偶儿媳和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例一:老张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但在老张临终前,又在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下口头立了一份遗嘱,对部分财产分配进行了更改。在老张去世后,其子女就遗产继承产生争议。
案例二:李某去世后,其儿媳王某一直尽心尽力照顾李某的父母,在遗产继承时,王某主张自己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在案例一中,虽然老张临终前有口头遗嘱,但由于之前存在公证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所以应按照公证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同时提醒大家,在立遗嘱时要注意各种形式的要求和效力层级。
在案例二中,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这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行为的鼓励和认可,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