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初验由建设方、监理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的代表组成的验收小组参加。验收小组由建设方代表主持并在当地质量监督站监督下完成验收,作出单位工程验收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建设方未组织勘察方参与竣工初验,而直接进行了验收程序。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与地质相关的问题,导致纠纷产生。
另一个案例中,施工方在竣工初验时提供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影响了验收的顺利进行,也引发了各方之间的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竣工初验是一个严肃且法定的程序,各相关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参与。如建设方未依法组织所有应参与的单位,可能导致验收结果存在瑕疵,后续一旦出现问题,建设方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而施工方必须确保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等,这是其法定的义务,若未能做到,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责任追究。各方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建筑工程竣工初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