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王某发现其配偶李某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经调查确认李某存在重婚行为。在离婚诉讼中,王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李某给予赔偿,最终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例二:张某经常遭受其配偶刘某的暴力对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在离婚时,张某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在离婚案件中,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这是法律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和救济。如在重婚情形中,过错方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的伤害,理应给予赔偿。而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等行为,更是对无过错方人身权利和精神的严重侵害,赔偿是对其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充分收集证据,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同时,法院也会综合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