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和感情破裂不是一定可以予以离婚的。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准予离婚:
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时间连续达到两年以上、调解无效、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能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后,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双方很少联系,两年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准予离婚。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婚后矛盾不断,王某独自搬离住所开始分居。虽分居时间未满两年,但存在王某长期赌博且屡教不改的情况,赵某起诉离婚,法院最终也准予离婚。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对于离婚的判定会综合各种因素。像上述案例,分居虽是判断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标准。若存在其他如重婚、家暴、恶习等严重情形,也可能导致离婚判决。而对于分居的认定,必须是因感情不和的连续分居,且要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法律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缓和与观察,体现了司法的严谨与慎重。当事人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应全面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确保自身诉求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