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一:某公职人员利用其负责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侵吞公款,最终被依法查处。
案例二:某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与他人勾结,采取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构成贪污罪共犯。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对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在主体方面,必须是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是构成贪污罪的前提条件。在主观方面,要有犯罪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然实施。在客观行为上,要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具体行为表现。同时,对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与特定人员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对于贪污罪的规定是明确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