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债务行为中会产生的法律效果:如果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则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如果债务人拒绝的,则免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甲欠乙 10 万元,乙明确表示免除甲的 5 万元债务,甲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之后乙要求甲偿还剩余 5 万元债务时,甲以乙已免除其 5 万元债务为由进行抗辩。
在这个案例中,乙的免除行为有效,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部分终止,甲无需偿还被免除的 5 万元债务,乙只能就剩余 5 万元主张权利。
丙欠丁 5000 元,丁表示免除丙的债务,丙明确表示拒绝。后来丁又要求丙还款。
由于丙拒绝了丁的免除行为,该免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丙仍然负有向丁偿还 5000 元债务的义务,丁有权要求丙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