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订婚引起的财物纠纷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对于借订婚进行买卖婚姻的情况,其中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这类财产原则上可判决上缴国库。
2、对于以订婚为名,目的是为了诈骗财物的情况,除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何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人。
3、对于赠与物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男女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主动赠送的一些财物,因这类赠与通常是以达到结婚为目的的,是有条件的,如果结婚目的未达到,则应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订婚,王某给予李某大量财物,后发现李某是以订婚为幌子进行诈骗。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归还诈骗所得财物。
案例二:张某与赵某恋爱期间,张某为赵某购买了贵重礼物,后两人未能结婚,张某诉请赵某返还礼物,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支持。
在处理因订婚引起的财物纠纷时,一定要依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财物的性质和归属。如遇到类似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以确保公平公正。同时,也提醒大家在订婚及恋爱过程中,对于财物的处置要谨慎,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