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保护期限交通如下: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案例一:著名作家甲去世后,其作品的版权归属引发争议。甲的部分作品在其生前未发表,而其继承人与出版社就这些未发表作品的版权问题产生分歧。
案例二:某公司制作的一部视听作品,在创作完成多年后一直未发表,后有人试图使用其中的部分内容,引发是否构成侵权的讨论。
在案例一中,根据法律规定,甲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对于其发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还在保护期内。继承人与出版社应依据版权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案例二中,由于该视听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根据法律规定,不再受到保护。但在实际情况中,仍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在处理版权问题时,各方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