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下列纠纷:
1、专利侵权纠纷;
2、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4、关于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纠纷。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一:A 公司拥有一项重要专利,发现 B 企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该专利技术。A 公司向专利管理机关提起纠纷处理申请,专利管理机关经过调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 B 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二:C 个人的专利申请权与 D 公司产生了归属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后,共同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专利管理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该纠纷进行了审查和判定。
在专利纠纷中,专利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处理多种类型的纠纷,这为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提供了重要的解决途径。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遇到侵权或其他相关纠纷时,及时向专利管理机关寻求帮助是有效的举措。然而,当事人对于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结果也需谨慎对待,若不服处理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同时,在赔偿数额等问题上,专利管理机关的调解也并非终局性的,必要时仍需通过法院诉讼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专利权利人应熟知自身权利和救济途径,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