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受贿罪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案例一: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他积极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还多次协助监狱管理人员维持秩序,表现出明显的悔改之意,最终获得减刑。
案例二:李某受贿后入狱,在狱中他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参与了一项技术革新项目,为监狱带来实际效益,因其突出表现获得减刑。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其在服刑期间能切实做到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或者有立功等突出表现,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在惩处犯罪的同时,鼓励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的精神。减刑制度的存在,有利于激励罪犯洗心革面,促进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提醒犯罪分子,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犯罪后应积极面对法律制裁,通过自身努力争取减刑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