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下列权利可转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案例一:甲是一位知名作家,他将自己某部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转让给了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明确了各项权利和相关事宜。但后来乙公司超出约定的地域范围进行发行,甲依据合同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相应赔偿。
案例二:丙创作了一部独特的艺术作品,将展览权转让给丁画廊。然而丁画廊在展览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展示,给丙造成了不良影响,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在著作权权利转让过程中,合同的订立至关重要。双方需明确权利种类、地域范围等关键要素,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案例一中,乙公司违反地域范围约定,构成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受让人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像案例二中丁画廊未正确履行展示义务,必然面临法律后果。著作权人在转让权利时要谨慎对待合同条款,受让人也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如此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