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的区别:
首先,从组织的特征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内部都有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需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但参赌人员与行为人之间不局限于认识的人之间,也可能完全不认识。只要行为人开设了场子,这个场子在一定范围为人所知悉,那么,场子就可以自动起到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果,而不需要被告人在此之外进行特别的广告、组织和吸引。而聚众赌博往往规模较小,没有明确的分工,聚众行为人除要实施专门的"聚众”行为,往往需要行为人每次分别地招引他人赌博,如通过打电话通知等方式组织人员外,与其他参赌人员没有区别,也一同参赌。
其次,从对赌博行为的控制力及赌博方式的确定方式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处于中心地位,对赌场的经营具有绝对的控制力。赌博方式和规则由开设赌场的行为人确定,赌具由其提供,并且营利方式也是固定的。聚众赌博具有临时聚合性,聚众行为人与参赌人员之间处于平等地位,赌博方式和规则是共同商定的。
最后,从犯罪场所是否具有固定性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来看,开设赌场罪的场所吸引赌博人员的功能更加稳定,持续时间也较长。从字义上分析,赌场是指专供赌博的场所,因此,某一场所只要在特定时段专门用于赌博即可认定为赌场。但在实践中,很多开设赌场行为人为逃避打击而采取移动赌场的形式不断变动赌场的地点,地点确定后临时通知,但这种位置上的变化并不影响赌场对赌博人员的吸引,即场所聚众的功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甲长期经营一家地下赌场,赌场中有专人负责各项事务,且有固定的赌博规则和方式,吸引了众多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后该赌场被警方查处,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乙经常召集一些朋友在不同的临时地点进行赌博,每次都是乙负责组织联系人员,大家共同商定赌博方式,乙也参与其中赌博。最终乙因聚众赌博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在案例一中,甲的行为明显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其对赌场有明确的经营和管理,场所相对固定且具有持续吸引他人赌博的功能。而案例二中,乙的行为则更倾向于聚众赌博,规模较小,临时组织且平等参与,与开设赌场有着明显区别。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准确区分二者,以确保公正的判决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