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抵销的特点如下:
1、当事人的债务是互负的;
2、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3、互相抵销的债务以到期。
合同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双方互负债务。其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有一笔到期债务 10 万元,乙公司对甲公司也有一笔到期债务 8 万元。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进行债务抵销,甲公司无异议。后双方顺利完成债务抵销。
丙公司欠丁公司货款 5 万元,丁公司欠丙公司服务费 3 万元,虽债务种类不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也进行了抵销。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情况完全符合合同抵销的条件,双方债务互负,种类品质相同且均已到期,通过通知并得到对方认可后实现了债务抵销,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公司与丁公司则是在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一致实现了抵销,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准确把握合同抵销的要件和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操作,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出现债务抵销相关纠纷时,应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