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借款是要返还的,即使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除非婚前债务是用于婚前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债务婚后的抵销或部分抵销情形。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排除了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可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李先生与张女士在恋爱期间,李先生借给张女士 5 万元。后来两人结婚,婚后李先生要求张女士归还这 5 万元借款。张女士认为两人已经结婚,这笔钱无需归还。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需归还李先生借款。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显示出即使双方从恋爱关系进入婚姻关系,恋爱期间的借款仍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返还。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就忽视之前债务的存在,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这是需要明确认知的。
王某和赵某恋爱时,王某借给赵某 3 万元用于赵某个人的培训提升。之后两人结婚,王某未再提及这笔借款。但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王某提出让赵某归还这笔借款。法院经审理认定这笔借款需归还。
此案例提醒大家,恋爱期间的借款行为是独立的法律事实,它不会因为后续婚姻的发展而自然消失或改变性质。在法律的框架下,债务关系清晰明确,应该得到尊重和执行,不能以婚姻状态的变化来模糊这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