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通知是到达生效。通知送达对方后,合同正式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李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后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向李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李先生收到通知后,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解除通知已送达李先生,合同已解除,但李先生有异议,其在规定期限内起诉,法院应依法审查解除行为的效力。
在这起案例中,明确体现了保险合同解除通知到达生效的原则。保险公司依法发出解除通知,到达李先生后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而李先生对此有异议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各方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行事,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某企业为其货物购买了保险,后因保险理赔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分歧,保险公司遂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该企业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提出异议,而是在超过约定异议期限后才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依法驳回了该企业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收到保险合同解除通知后,对方如果有异议,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张。否则,超过期限再起诉,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提醒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关注时间节点和相关程序要求,以免因自身疏忽而导致权益受损。同时,也告诫保险公司等主体,解除合同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程序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