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李某经营一家小型药店,为了谋取私利,购进了一批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进行销售。后有多名顾客在服用了这些药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经鉴定其中一人构成轻伤。最终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在担任某医院药剂科负责人期间,明知所采购的部分药品按劣药论处,仍然将其提供给患者使用。后经调查核实,对众多患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王某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均明显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李某作为药店经营者,本应确保所售药品的质量,却故意销售劣药,导致顾客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罪。而王某作为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在明知药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提供给他人使用,同样难逃法律责任。对于此类涉及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将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广大药品从业者应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障药品质量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