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能当作在某单位工作的证据。以下凭证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主张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证据。最终法院认可了社保缴纳记录的证明效力,认定王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李某入职某单位后,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社保。后李某因工资问题与单位产生争议,李某以社保缴纳情况来证明其在该单位工作,法院经审查后予以采信。
在实践中,社保缴纳记录通常可以作为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之一。然而,仅有社保记录可能并不足以完全确定劳动关系,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应尽可能收集多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