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做生意亏损离婚分配债务,如果生意是属于共同生产经营的,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王某经营一家企业,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两人随后离婚,在债务分配上产生争议。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的生意属于与李某共同生产经营,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当夫妻一方的生意被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时,所产生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这既体现了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明确界定,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经营的事务应保持清晰的认识和谨慎的态度,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债务纠纷。同时,在面临离婚等情况时,更要依法依规处理债务问题,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