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李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李某离职后,过了一段时间才想起要去申请仲裁,此时距离他知道权利被侵害已经超过一年。最终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请。
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与单位就工伤赔偿问题产生争议。他在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一年内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书面申请,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在实践中,劳动者要特别注意仲裁时效的规定,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像案例中的李某,因疏忽大意未在时效内申请仲裁,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是非常可惜的。而王某则很好地把握了时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积极采取行动,避免因时效问题而遭受损失。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义务,避免产生劳动争议,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