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
二、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
适用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一: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对伤者进行救助,直接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案例二: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离开了现场,但很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
在案例一中,王某的行为明显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其在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未履行救助义务,应依法受到惩处。而在案例二中,张某虽离开了现场,但及时投案,其行为在法律认定上与单纯的逃逸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主动投案的情节。总之,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确保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