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一:王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多人受伤,其行为情节恶劣,被依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张某等多人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最终他们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比如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中,要综合考虑殴打行为的暴力程度、伤害后果、实施的场合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情节恶劣。而对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情况,重点要看是否真正达到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同时,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相关行为的,更应从严惩处,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应围绕这些关键要素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辩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