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超过认缴时间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一:A 公司的股东甲在认缴时间过后仍未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及其他股东要求甲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最终甲不得不补齐出资并对其他股东进行了相应赔偿。
案例二:B 公司部分股东超过认缴时间未出资,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这些股东承担责任,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求,这些股东不仅要足额缴纳出资,还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股东对于认缴出资是具有明确的法律义务的。当超过认缴时间时,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依法要求其履行出资责任和违约责任。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强调了股东在公司运营中的诚信责任。如果股东试图逃避或拖延出资义务,不仅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也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应谨慎对待,确保能够按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