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某起医疗纠纷中,患者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将该鉴定申请移交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经鉴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责任和问题,为后续的纠纷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还有一起案例,医患双方对于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双方共同提出了技术鉴定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应资料和配合调查,通过共同委托的鉴定,明晰了事件的具体情况和责任划分。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规定和流程至关重要。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时启动鉴定程序。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的移交还是医患双方的共同委托,都要确保申请过程的合法性、资料的完整性和配合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通过鉴定准确界定责任,为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奠定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要求,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医疗纠纷处理的顺利进行。